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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外国人的生活信息
DAILY LIFE INFORMATION
※有关该制度的详细内容,请查阅随附的《外文版国民健康保险手册》。
在平时生活中,我们难免会生病或受伤,在日本,健康保险制度可以减轻个人的医疗费负担金额,国民健康保险正是健康保险制度的一项内容。已在日本办理居民登记的外国人如果未加入其他公共健康保险,则必须加入国民健康保险。
国民健康保险加入者有义务根据个人所得缴纳相应的保险费,同时可以在伤病时利用健康保险接受治疗。
已在丰岛区办理居民登记者中,如不符合1~5的情况者则均应加入国民健康保险。不得根据个人的自由意志加入或退出。
※即使已加入留学生保险、附医疗保险的人寿保险及旅行伤害保险者,也必须加入国民健康保险。
关于国民健康保险,发生加入、变更、退出等事由时,请在14 天以内办理申报。
在下列情况下,必须在14天以内前往国民健康保险课或区民事务所办理手续。保险费规定从加入国民健康保险之月(迁入月)起支付。如延误加入申报,将会被追加征收之前最高2年的保险费,截至申报期间的医疗费全额由自己负担。
请携带在留卡、护照、个人编号卡(持有的人),在留资格为“特定活动”者需携带指定书。
请携带资格丧失证明等可表明资格丧失时间的证件、在留卡、护照、个人编号卡(持有的人),在留资格为“特定活动”者需携带指定书。
请携带申报者的国民健康保险证和在留卡等可确认本人身份的证件。
保护废除决定通知书、在留卡、护照、个人编号卡(持有的人),在留资格为“特定活动”的人士携带指定书。
在下列情况下,必须办理该手续。
请携带加入者全员的国民健康保险证、个人编号卡(持有的人)。
注:请在新居所在区市町村(迁入地)政府重新办理加入保险手续。
注:即使迁至国外,若不申报,居民票存续期间将持续产生保险费。
请携带办理手续者全员的公司等健康保险证、国民健康保险证、个人编号卡(持有的人)。
请携带国民健康保险证、保护开始通知、个人编号卡(持有的人)。
办理居民票变更手续后,符合以下1~3的情况时请前往国民健康保险课办理手续。
申报时,请携带国民健康保险证、在留卡、个人编号卡(持有的人),在留资格为“特定活动”者需携带指定书。
国民健康保险证遗失时,请及时向国民健康保险课或区民事务所申报。
申报时,请携带在留卡、个人编号卡(持有的人)。
在留期限已满者将失去国民健康保险资格,因此无法利用国民健康保险证就医。此外,即使更新在留期限,但如果国民健康保险证的有效期已满,则仍无法利用国民健康保险证就医。前往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办理在留期限更新手续后,请务必到国民健康保险课办理国民健康保险证更新手续。在留期限·在留资格的更新手续期间(申请中)和出国准备期间等情况下,请在国民健康保险课办理国民健康保险证的更新手续。此情况下,请携带国民健康保险证和在留卡。但是,此规定不适用于在留资格为“特定活动”中“就医活动”以及“照顾此人日常生活的活动”、“观光、疗养及其类似活动”者。在留资格为“特定活动”者还需携带指定书。
不具备资格后,医院的支付将全额自行负担。如继续持有短期在留资格时,可制作新的保险证,返还自行负担的部分,但需要支付该期间的保险费。
国民健康保险费,是根据总所得金额等计算的。为了让保险费的计算和平均比例额减额等的判定有基准,没有收入及收入少的人也要进行居民税的申告。
申告处为当年1月1日办理居民登记的区市町村税务课。
请在今年1月1日时办理居民登记的区市町税务课进行居民税申告。
刚到日本、上一年不在日本者,请向国民健康保险课提出“国民健康保险费申报书”。
国民健康保险课资格・保险费组 电话 03-4566-2377
丰岛区的国民健康保险加入者必须在成为被保险人的当月(迁入月、从其他健康保险变更为国民健康保险的月份)起向丰岛区缴纳保险费。保险费是以家庭为单位,根据上一年的总所得金额和家庭人数计算的。整个家庭的保险费由户主进行缴纳。
在日本,所有人均须加入公共医疗保险,并有义务在缴纳期限前缴纳保险费。即使不看病也必须缴纳保险费。此外,无学生折扣。
在缴纳期内不缴纳保险费时,将寄送督促状。并可能会通过文件,电话,上门形式进行催告。
寄送督促状后经过一定期间如仍未缴纳,将依据法律向银行,工作单位等寄送调查财产,工资的文书,并进行行政处分(扣押)。
缴纳延迟时或难以缴纳时请务必告知缴纳计划。
此时将确认·调查收支和生活状况。不配合时或虚假陈述时将会受到处罚。如果不缴纳国民健康保险费,在出入境在留管理厅可能不会允许在留资格的变更和在留期间的更新申请,敬请注意。
另外,可能会发给有效期较短的国民健康保险证,或在医院等暂时自己全额负担医疗费的“被保险人资格证明书”。
国民健康保险课整理收纳组·特别整理组
电话 03-3981-1294・1295
原则上保险费请通过户头自动转账支付。可携带对象金融机构的银行卡到国民健康保险课或区民事务所申请户头自动转账。或者填写户头自动转账委托书,盖印后邮送给国民健康保险课账户担当。如没有户头自动转账委托书,敬请联系。
转账日期为每月月底。但是,金融机构休息时则延至下月第一个营业日。请于转账之前向账户内存款。
国民健康保险课账户担当 电话 03-3981-1468
缴款单如保险费不变更,将于每年6月寄送1次。请在每月月底前,前往附近的金融机构、便利店或丰岛区役所本厅舍3楼公金收纳窗口、区民办事处付款。对银行转账家庭则不寄送缴款单。
请查阅随附的《外文版国民健康保险手册》进行确认。
国民健康保险课资格・保险费组 电话 03-4566-2377
患病和受伤时,出示国民健康保险证即可在医疗机构接受必要的治疗。接受治疗时,需在医疗机构等支付30%(满6岁后最初的3月31日之前为20%,70岁以上为20%或30%)医疗费。剩下的部分由丰岛区负担。
如看病时不出示国民健康保险证,则需在医疗机构等支付全部医疗费。
此外,迁出等情况下,国民健康保险资格即丧失,如又使用了丰岛区国民健康保险证时,需返还丰岛区负担的医疗费部分。另外,使用他人的国民健康保险证时,将向警察告发。
※高中3年级学生等(满18岁后最初的3月31日)之前的儿童可享受医疗费补助,无需支付自我负担额。
健康体检、疫苗接种、美容整形等不能享受国民健康保险。详细内容请查阅随附的《外文版国民健康保险手册》进行确认。
对于支付高额医疗费及分娩等情况,丰岛区提供多种报销范围。详细内容请查阅随附的《外文版国民健康保险手册》进行确认。
国民健康保险课付款组 电话 03-3981-1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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